趙旭卿
  2013年1月,苗某代償在網上看到某科貿公司3D藝術背景牆的廣告,其中有加盟費為零的承諾以及產品暢銷國外等宣傳。於是,苗某與該科貿公司簽約,成為其在河北省的獨家代理商。雙方協議約定,合同簽訂時,苗某應交首批貨款及代理費13.9萬元,此款不退還。
  苗某支付合同款13.9萬元後,科貿公司發出了部分貨物。但合同履行過程中,苗某被告知13有巢氏房屋.9萬元系代理費,如需3D藝術背景牆製作原料,尚需支付剩餘貨款。此時苗某才知道科貿公司所指13.9萬元並非貨款,於是起訴要求撤銷與科貿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並要求退還代理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苗某構成重大誤解,判決撤銷雙固態硬碟方簽訂的代理合同,科貿公司向苗某退還所收代理費。
  法官指出,將科貿公司在網上發佈的代理協議中所列合作事項房屋貸款與正式簽訂的《代理合同》比對,發現兩者存在以下不同之處:官網上寫有加盟費全免,保證金全免,未涉及代理費。代理合同中關於代理費表述是“首批鋪貨款及代理費13.9萬元”,未提及加盟費和保證金。加盟費與代理費二者從名稱上雖然有所不同,但都是苗某為享有一定權利而支付的對價,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結合網上除首批鋪貨款外未註明其他需要收取的費用,苗某誤以為不需要交納其他費用,也符合一定情理。從科貿公司的角度來講,作為格式合同的起草方有責任和義務草擬條款清晰、準確的合同文本,如果簽訂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理解不一,應當以非格式合同草擬方的理解為準。庭審中,科貿公司堅持認為13.9萬元是代理費,否認存在欺詐,則不論本案是欺詐還是苗某產生重大誤解,均導致苗某在簽約時未能考慮代理費這一重要因素,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苗某有權選擇要求法院變更合同條款後繼續履行,或者選擇撤銷合同。現苗某要求選擇撤銷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吳哥窟,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合同被撤銷後,被告基於合同已經收取的合同首付款13.9萬元應予返還,苗某也應當將貨物返還被告。
  科貿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造成重大誤解合同可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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